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且該名未能就業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每月補助5,000元(含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4,000元。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月補助2,500元。

三、注意事項
(一)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如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等),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二)兒童送托他人照顧者,亦不符請領資格。
(三)本津貼追溯自備齊文件提出申請月份發給。如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四)若兒童戶籍遷出本市,請務必於遷入次月底前至兒童遷入地重新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本津貼於每年3月底前辦理複查,複查結果不符補助標準者,將另函通知;若有重複領取或以虛偽證明、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本局將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款,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六)育兒津貼補助對象條件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因此,失蹤、服刑(羈押或保安處分)、服義務役、就學及接受全職或全日職業訓練等情形,非屬「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不符合育兒津貼請領之規定。
(七)如果申請人仍在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須檢附育嬰假請假與迄日等證明),但【該名兒童】未領取(或已領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具實際照顧兒童之事實者,仍可以提出申請。例如:領有該名兒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103年1月至103年3月止,則103年1月至3月就不能重複請領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但申請人4月還在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並自行照顧幼兒,即可檢具證明申請本津貼。
(八)同時養育2名以上2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如其中一名兒童已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另一名子女仍可以申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原則採同月份同一孩童不重複補助之原則。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及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二)兒童身分證明文件。
(三)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
(四)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未就業證明:
  1.若申請人目前未就業,需檢附勞保加退保明細、最近3個月內離職事實之離職證明或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款單。
  2.留職停薪證明(已領完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方能申請)。

五、申辦單位
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消息來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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